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与卢旺达爱国阵线之间的和平协定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卢旺达爱国阵线为另一方; 坚定地决心通过政治谈判找到解决卢旺达人民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来面临的战争局势的办法; 考虑并赞赏该次区域各国为帮助卢旺达人民恢复和平所作的努力;提及分别于 1990 年 10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姆万扎、1990 年 10 月 26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巴多利特、1990 年 11 月 20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戈马、1991 年 2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1991 年 2 月 19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达累斯萨拉姆以及 1993 年 3 月 5 日至 7 日举行的多次高层会议;考虑到所有这些会议的目的首先都是实现停火,以使双方能够通过直接谈判寻求解决战争的办法;注意到 1991 年 3 月 29 日的《恩塞莱停火协定》,该协定于 1991 年 9 月 16 日在 GBADOLITE 和 1992 年 7 月 12 日在阿鲁沙进行了修订;重申他们坚定不移地决心尊重法治原则,包括民主、民族团结、多元化、尊重基本自由和个人权利;考虑到这些原则是卢旺达人民为当代和子孙后代所期盼的持久和平的基础和一致性;注意到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法治协定议定书》;考虑到双方接受了在广泛过渡政府框架内权力分享原则;注意到 1992 年 10 月 30 日和 1993 年 1 月 9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权力分享协定议定书》;考虑到只有从交战双方的部队中组建一支唯一的国家军队和一支新的国家宪兵队,才能结束双方的冲突局势;注意到 1993 年 8 月 3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关于整合双方武装部队的协定议定书;认识到在卢旺达难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前,卢旺达人民的团结就不可能实现,卢旺达难民返回祖国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实现和平、民族团结与和解的一个因素;注意到 1993 年 6 月 9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关于遣返卢旺达难民和重新安置流离失所者的协定议定书;决心消除和彻底结束引起战争的一切根源;在七月十日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举行的和平会谈结束时,
情况概述 供应链中断:库存可用性:部门库存测绘工作更新表明,合作伙伴报告称,其 RTE 和食品篮库存的补充有限,将在下个月消耗。可用库存仍然极其有限,无法满足流离失所者和依赖即时粮食援助的收容社区的需求。需要紧急支持以补充资源,以便在 2025 年 1 月以后继续进行紧急响应。 供应路线和商品运输:在大马士革,供应线已经恢复,使货物和人员能够通过陆路运输。该省的市场也已恢复运营,商品和食品供应有所改善。从大马士革到迪尔祖尔的供应路线已经重新开放,从大马士革和霍姆斯到迪尔祖尔的道路仍可供人道主义货物通行。然而,连接大马士革和其他主要物流枢纽的桥梁受损,继续影响物流链,扰乱民用和商业交通。虽然东北地区的贸易商通常依赖从土耳其进口一定比例的商品,但最近势力范围的变化最初扰乱了通往叙利亚北部和东部民主自治政府 (DAANES) 势力范围的供应链路线的可靠性。最近的变化,包括关闭通往 DAANES 地区的曼比季过境点,导致供应商使用经阿勒颇的 Tabqa 过境点进口货物。这将增加贸易路线,从而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合作伙伴报告的另一个挑战是,由于过去几周的安全问题,缺乏可用的运输商将商品从一个仓库运送到另一个仓库。然而,据报道,随着叙利亚许多地区的安全局势得到改善,局势已变得更加稳定。市场功能和粮食供应:在叙利亚过渡政府控制的大多数地区,市场活动已基本恢复。银行、市场和供应链重新运作,确保商店和市场有必需品供应。然而,由于持续的冲突和控制权的转移,阿勒颇农村地区以及哈塞克和代尔祖尔之间地区的一些市场继续面临挑战 5 。根据 12 月第三周发布的 REACH 市场监测数据,尽管供需出现波动,但哈塞克、代尔祖尔、拉卡和阿勒颇的 15 多个主要市场仍在正常运营 1 。根据报告,面临的最大问题如下,在代尔祖尔接受评估的 Kisreh、Thibhan 和 Hajin 市场的供应商表示,供应商的价格上涨影响了他们补货的能力(88%)。在拉卡和哈塞克省,据报道大约 50% 的供应商都遇到了这个问题。然而,在撰写本报告时(但不是数据收集时)DAANES 的前影响区域,即曼比季,70% 的供应商报告称进口商品存在问题。其次是供应商表示他们担心进入市场的预期危险(62%)。尽管报告存在问题,但当地市场上仍然有新鲜蔬菜(98%)和散装商品(96%),价格差异有限。总体而言,供应商报告的回复表明
Harris-Walz 过渡团队道德计划 作为 Harris-Walz 过渡团队道德计划的一部分: 1. 过渡团队成员将避免实际和明显的利益冲突。更具体地说,过渡团队成员不得参与他们知道可能与成员、直系亲属、合作伙伴、客户或成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之有或曾经有过业务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财务利益直接冲突的任何特定过渡事务。即使没有直接冲突,团队成员也会将任何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提请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注意。当情况是合理的人会质疑过渡团队成员的公正性或得出结论认为该成员在特定问题上的工作会破坏公众对过渡团队的信心时,即存在冲突的迹象。 2. 过渡将保护机密信息(定义见 50 USC § 834),并且只有拥有必要安全许可的人员才能访问机密信息。 3. 过渡委员会还将保护非公开信息(如《总统过渡法案》第 3 USC § 102 注释第 § 4(a)(4) 节所定义)以及其他不易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因此,过渡小组成员在代表过渡委员会寻求获取任何非公开信息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过渡小组领导层的授权。过渡小组成员必须对所有非公开过渡信息保密,并仅将其用于过渡目的。过渡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无论是在过渡期间还是在过渡之后)为自己或任何其他方使用此类信息谋取个人或私人利益。过渡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为过渡委员会服务期间,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不得买卖个人股票。4. 在过去 12 个月内注册为联邦游说者的人只有在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担任过渡小组成员。注册的联邦说客也不能为过渡政府捐款、征求捐款或承担任何费用。参与过《1995 年游说披露法》(2 USC § 1601 et seq.)监管的游说活动的过渡团队成员,无论是否根据该法注册,如果在过去 12 个月内就该事项进行过游说或计划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内就该事项进行游说,则在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就任何特定的过渡事项开展工作。5. 在过去一年中代表、协助或咨询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党的人员,包括根据 1938 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22 U.S.根据 SC § 611 等规定,只有事先获得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批准,才能担任过渡团队成员,并且在过渡期间和之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参与此类活动。未经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事先批准,外国公民不得担任过渡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