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适航要求 第 145 部分 目录 第 1 节 要求 145.1 总则 145.3 有效性 145.5 定义 145.10 适用性 145.15 申请和签发 145.20 批准范围 145.21 证书展示 145.25 设施要求 145.30 人员要求 145.35 认证人员 145.40 设备、工具和材料 145.45 维护数据 145.50 维护认证 145.55 维护记录 145.60 不适航情况报告 145.64 安全管理体系 145.65 维护程序和质量体系 145.70 维护机构说明 145.75 经核准的维护机构的特权145.80 核准维修机构的限制 145.85 核准维修机构的变更 145.90 批准的持续有效性 145.95 等效安全案例 第 2 节 可接受的合规方法 (AMC) 和解释性/说明材料 (IEM) 1 总则 2 AMC/IEM145.1 至 AMC/IEM145.95 的介绍 附录 1 机构批准类别和评级系统 附录 2 维护机构说明 附录 3 授权放行证书 – 表格 CAAS(AW)95 附录 4 SAR-145 下可能存在的组织结构的一些概述示例 附录 5在 SAR-145 核准维护组织的质量体系下工作的非 SAR-145 组织(分包)附录 6 安全管理体系框架要素子部分 D 分销商批准附录 1 证书
人员和支持人员对需要维护的相关飞机和/或部件以及相关组织程序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认证人员,这应在颁发或重新颁发认证授权之前完成。此外,CAR 145.A.35 (d) 规定,CAR 145 组织应确保所有认证人员(负责认证飞机或飞机部件是否可用的具体个人)和支持人员每两年接受足够的继续培训,以确保这些人员掌握最新的相关技术、组织程序和人为因素问题知识。此外,145.A. 35 (e) 规定,组织应为认证人员和支持人员制定继续培训计划,包括确保遵守 145.A.35 相关段落的程序,作为根据 CAR145 向认证人员颁发/重新颁发认证授权的基础,以及确保遵守 CAR 66 的程序。
5.(1) 任何人如欲为进口到圭亚那的飞机取得适航证,须向管理局提交飞机设计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副本以及书面申请,并要求管理局接受该证书。如果该型号合格证是由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加拿大运输部或欧洲航空安全局颁发的,管理局可使用该型号合格证作为颁发圭亚那适航证的依据。
运营商应填写合规性栏,其中 (Yes) 表示合规,(No) 表示不合规,(NA) 表示不适用。运营商应填写“AMP 参考/评论”栏,说明 AMP 的完整参考,并提出评论以作进一步澄清。具体任务和相关控制程序参考应添加到“AMP 参考/评论”栏,不能只填写合规性栏而不填写“AMP 参考/评论”栏以说明如何实现合规,或不合规/不适用的原因。
1.1.1 这些适航实施程序(以下简称为实施程序或(IPA))由 1995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U.S.)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UK)促进航空安全协议》第三条授权制定,该协议也称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或“BASA 执行协议”。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民航局(CAA)已确定,每个机构对本文件中确定的民用航空产品和物品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和持续适航的飞机认证系统在结构和性能上足够等效或兼容,以支持这些实施程序。
4.2.1.12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0625 秒。4.2.1.13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125 秒。注意 - 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如果控制面的移动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则适用“或”。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其中控制面的运动不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适用“和”。对于带有独立可移动表面的飞机,每个表面都需要单独记录。对于带有独立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输入的飞机,每个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的输入都需要单独记录。4.2.2 飞机 - 通用航空 4.2.2.1 最大认证起飞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的所有飞机,如果其首次获得单独适航证,则应在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配备 I 型 FDR。4.2.2.2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27000 千克以下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3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A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4 建议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 5700 千克或以下的所有多引擎涡轮动力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
a. 本咨询通告 (AC) 描述了一种获得 FAA 适航批准的可接受方式,用于安装已根据技术标准指令 (TSO)-C151a、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统或后续修订版获得批准的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统 (TAWS)。FAA 的 TSO 流程是获得 FAA 设备、系统或产品设计和性能批准的一种方式;但是,TSO 不提供安装批准。本咨询通告旨在为符合 TSO-C151a 的 TAWS 设计可接受安装提供指导。所提供的指导专门针对在根据 14 CFR 第 25 部分 [通常称为联邦航空条例 (FAR) 第 25 部分] 认证的运输类飞机上安装这些系统。它描述了此类安装的适航考虑因素,因为它们适用于 TAWS 的独特功能以及 TAWS 与飞机上其他系统的接口。
a.本咨询通告 (AC) 描述了一种获得 FAA 适航批准的可接受方法,用于安装已根据技术标准命令 (TSO)-C151a、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统或后续修订版批准的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统 (TAWS)。FAA 的 TSO 流程是获得 FAA 设备、系统或产品设计和性能批准的一种方式;但是,TSO 不提供安装批准。本 AC 旨在为符合 TSO-C151a 的 TAWS 设计可接受安装提供指导。所提供的指导专门针对在根据 14 CFR 第 25 部分 [通常称为联邦航空条例 (FAR) 第 25 部分] 认证的运输类飞机上安装这些系统。它描述了此类装置的适航考虑因素,因为它们适用于 TAWS 的独特功能以及 TAWS 与飞机上其他系统的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