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出版物为寻求获得 CAA 退役飞机适航批准或希望在英国民用登记册上恢复、维护和操作此类飞机的人士提供指导。本指导材料超出法定要求的范围,基于以往批准的经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出版物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与《空中航行令》、《英国民用适航要求》或其他法律相冲突,为避免疑问,这些法律必须被视为优先考虑。遵守本出版物本身并不免除任何人因发生事故或严重事件而承担的责任。尽管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信息在发布时都是正确的,但 CAA 保留根据需要修改本文件的权利,以适应法律的变化、纠正错误和遗漏,或反映国家政策和良好做法的变化。一般认为,该规定适用于未按照特定民用标准设计和制造且无资格颁发适航证的飞机,但人们承认,有少数飞机既曾服役,又拥有民用型号合格证
1. 目的。本咨询通告 (AC) 为交通警报和防撞系统 (TCAS II) 和 S 模式应答器的适航审批提供指导材料。与所有 AC 材料一样,本 AC 并非强制性的,也不构成法规。它是为了指导目的而发布的,并概述了遵守规则的方法。申请人可以选择遵循替代方法,而不是完全遵循此方法,前提是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也认为替代方法是遵守联邦航空条例 (FAR) 要求的可接受方法。由于本 AC 中提出的合规方法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应”和“必须”仅适用于选择完全遵循此特定方法的申请人。
获得全球定位系统 (GPS) 设备适航批准,用作海上和远程、国内航路、终端和非精密仪表进近 [除航向道、航向道定向辅助设备 (LDA) 和简化定向设施 (SDF)] 操作的补充导航系统。本文件仅涉及独立(例如,TSO-C129 A 类 ())GPS 设备的批准(AC 90-45A,用于美国国家空域系统的区域导航系统批准不适用)。在多传感器导航系统中集成 B() 和 C() 类 GPS 设备的导航或飞行管理系统的批准在 AC 20-130A,集成多个导航传感器的导航或飞行管理系统的适航批准中进行了说明。本文件不涉及包含差分 GPS 功能的 GPS 设备。与所有咨询材料一样,本咨询通告并非强制性的,也不构成要求。因此,本咨询通告中使用的术语“应”和“必须”适用于选择遵循所述方法的申请人。本 AC 取代了先前的 GPS 安装指南,这些指南包含在:FAA 通知 8110.47、作为 VFR 和 IFR 补充导航系统的用户全球定位系统 (GPS) 导航设备的适航批准以及 1991 年 2 月 25 日、1991 年 4 月 5 日、1992 年 3 月 20 日、1992 年 7 月 20 日和 1993 年 9 月 21 日的 FAA 临时指导备忘录中。这些文件中包含的相应信息已纳入本 AC。
a.表格 8130-3 是记录经管理员批准的产品、零件和设备批准的首选方法。FAA 建议每个 PAH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包含表格 8130-3。这将有助于航空当局和行业确保完整的可追溯性,并简化产品、零件和设备在航空系统中的流动。鼓励 PAH 授权代表在每次发货时签发表格 8130-3,同时尽量减少批量发货的表格数量(例如,500 个涡轮叶片装在 1 个表格上,而不是 500 个表格上)。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签发表格 8130-3 可使最终用户确定产品、零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状态。只有 FAA ASI 或授权指定人/代表才有权为此功能签发 8130-3 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时签发 8130-3 表,使最终用户能够确定产品、零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状态。除本命令第 2-2 和 2-6 段规定外,未根据 FAA 生产批准生产的产品、零件和设备没有资格获得 8130-3 表。8130-3 表不构成在特定飞机、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上安装产品、零件或设备的批准。
a.表格 8130-3 是记录经管理员批准的产品、零件和设备批准的首选方法。FAA 建议每个 PAH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包含表格 8130-3。这将有助于航空当局和行业确保完整的可追溯性,并简化产品、零件和设备在航空系统中的流动。鼓励 PAH 授权代表在每次发货时签发表格 8130-3,同时尽量减少批量发货的表格数量(例如,500 个涡轮叶片装在 1 个表格上,而不是 500 个表格上)。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签发表格 8130-3 可使最终用户确定产品、零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状态。只有 FAA ASI 或授权指定人/代表才有权为此功能签发 8130-3 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产品、零件和设备发货时签发 8130-3 表,使最终用户能够确定产品、零件和设备的适航批准状态。除本命令第 2-2 和 2-6 段规定外,未根据 FAA 生产批准生产的产品、零件和设备没有资格获得 8130-3 表。8130-3 表不构成在特定飞机、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上安装产品、零件或设备的批准。
本咨询通告 (AC) 为获得飞机合成视觉技术的适航批准提供了指导。具体而言,如果完全遵循,则在飞机和旋翼机上安装合成视觉系统 (SVS)、合成视觉引导系统 (SVGS) 或飞机状态感知合成视觉系统 (ASA-SVS) 时,它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方法来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篇 (14 CFR) 第 23、25、27 和 29 部分所载的适航规定。随着视觉系统技术的进步,鼓励申请人向其飞机认证办公室 (ACO) 提出替代方法,以将新的和新颖的安全增强视觉系统功能集成到他们的飞机中。FAA 将评估与 FAA 安全连续体一致的替代方法。
这些适航实施程序 (IPA) 是根据 2002 年 3 月 26 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促进航空安全协议》(也称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或“BASA 执行协议”)第三条授权制定的。根据 BASA 执行协议第三条,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和新西兰民航局 (CAA) 已确定,双方机构针对本文件中确定的民用航空产品和物品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和持续适航的飞机认证系统在结构和性能上足够相似,可以支持这些实施程序。这些实施程序取代了 2006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先前 IPA。
1.1.1 这些适航实施程序(以下简称为实施程序或(IPA))由 1995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U.S.)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UK)促进航空安全协议》第三条授权制定,该协议也称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或“BASA 执行协议”。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民航局(CAA)已确定,每个机构对本文件中确定的民用航空产品和物品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和持续适航的飞机认证系统在结构和性能上足够等效或兼容,以支持这些实施程序。
1.1.2 本 AC 的目的。本 AC 主要用于符合《联邦法规》第 14 章 14 CFR 91.225 和 § 91.227 的飞机要求的安装。适航合规性将根据适用的预期功能规则(例如 §§ 23.1301、25.1301、27.1301 或 29.1301)进行评估,并认识到预期功能是满足 §§ 91.225 和 91.227 中的设备要求。您的 ADS-B OUT 系统可能会获得具有不同预期功能的适航批准;但是,我们强烈反对这种类型的安装,除非它符合外国非雷达空域 ADS-B OUT 的标准(例如,经批准的合规方法 (AMC) 20-24、通过 1090 MHZ 扩展电波使用 ADS-B 监视 (ADS-B-NRA) 应用程序在非雷达区域增强型 ATS 的认证注意事项)。使用此 AC 安装不符合 §§ 91.225 和 91.227 的 ADS-B 系统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此 AC 的所有方面或根据情况向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提出替代方法。
AMC 20-15:带可选混合监视的机载防撞系统 (ACAS II) 适航认证注意事项 1 序言 本可接受合规方法 (AMC) 提供了一种方法,可用于获得安装 ACAS II 设备的适航批准,其中可能包括可选的混合监视。它的发布是为了支持需要携带 ACAS II 的运营要求。混合监视是一项可选功能,允许 ACAS II 使用主动监视的组合,即主动询问周围飞机的 S 模式应答器,以及被动监视,即使用 ADS-B 位置和高度数据(扩展脉冲),以更新 ACAS II 轨迹。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合规方法。但是,这些替代合规方法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达到第 5 段定义的安全目标。遵守本 AMC 不是强制性的。2 相关要求 本 AMC 适用的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