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别而对某人实施的暴力。它描述的暴力根源于性别权力不平等、严格的性别规范和性别歧视。虽然所有性别的人都可能遭受性别暴力,但该术语最常用于描述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因为大多数性别暴力都是由异性恋、顺性别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因为她们是女性。性别暴力,包括性骚扰,可能包括特定形式的暴力,这些暴力可能对来自文化、种族、宗教和语言多样化社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和难民妇女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例如与移民有关的虐待、嫁妆虐待、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切割以及贩运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遭受特定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生殖胁迫、强迫绝育和强迫医疗干预。 LGBTIQ+ 人群所遭受的暴力,特别是性别多元化的群体,如 Brotherboy 和 Sistergirl 群体,也是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且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一些驱动因素有相似之处 3。”
14. 仲裁庭注意到,虽然答辩人就如何得出评估结果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要求的立场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但申请人的立场不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内,无法确保所缴税款的公平合理。其次,仲裁庭指出,由于有争议的税款数额巨大,申请人已表明愿意挑战这些税款,并指出唯一可用的补救办法是上诉,因此申请人将遭受巨大损害;因此,公平的做法是,根据事情的本质来裁定此事,因为答辩人未能证明其将遭受的损害无法通过金钱(如利息和罚款)来补偿。
命令“原告已确认新报告对于确定她在相关时间是否残疾的问题不是必需的。证据仅用于补救。被告担心证据涉及原告在本诉讼中不依赖的所谓残疾,但这并不重要:原告的索赔范围不仅限于以歧视损害赔偿的方式要求加重她在遭受歧视时所遭受的残疾。原告的索赔是所谓的歧视造成了人身伤害。原则上,对于所谓的歧视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没有限制。这可能是先前残疾的加重,也可能是全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