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5489 的使用 有几条评论涉及法规中 ISO 15489–1:2001《记录管理—第 1 部分:总则》的使用。大多数人支持使用,还有几人建议在特定部分引用附加条款,我们已采纳这些建议。前机构记录管理官员建议在法规中更加强调 ISO 15489–1 的风险和业务需求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概念隐含在法规中。NARA 指导和培训强调如何应用这些概念。ARMA International 建议不要引用该标准,因为它正在转变为记录管理的 ISO 管理系统标准,并且尚未在美国被采纳为美国国家标准。我们没有接受这条评论。一段时间以来,NARA 的指导和培训一直强调 ISO 15489-1 中包含的原则。NARA 与 ARMA 一起参与了负责该标准的国际标准 (ISO) 委员会,我们认为该标准对记录管理员很有用。我们认识到,当该标准在未来某个时候被新的管理系统标准取代时,法规将不得不修改。记录管理顾问建议没有必要在每个部分都引用 ISO 标准;我们没有采纳这一意见,这是基于机构的回应,以及认识到用户在寻找特定信息时经常查阅一个或多个特定的联邦法规 (CFR) 部分而不是整个子章节。
在 24-25 财年期间征求并采纳青少年顾问委员会的图书推荐,评估使用情况并在 2023 年 11 月之前根据流通报告和顾客意见修改物品图书馆。
由此类坠机事件引起的第三方责任诉讼。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NTSB) 负责调查绝大多数涉及诉讼的事故和事件。该委员会既会识别和观察速度、角度、天气和设备状况等客观数据,也会识别和观察设计错误、维护错误、通讯错误以及导致飞机失事的各种人为行为等主观证据或意见证据。此类公开、专业且理论上中立的证据对于诉讼当事人、法官和陪审团在解决第三方诉讼时似乎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相关法规以及 NTSB 为限制其参与第三方诉讼而发布的隔离条例,在这种案件中,NTSB 的工作成果很少被采纳为证据。此外,由于证据收集和提供方式的原因,可能被采纳的证据也可能不被采纳。
为便于保持最新状态,本法规已编排并准备成活页形式。MTAS 将在以下条件下提供更新服务: (1) 所有与本法规中处理的主题相关的法令或应添加到本法规中的法令均应作为对本法规特定章节或部分的修订、添加或删除而采纳(参见采纳法令第 8 节)。(2) 镇采纳的每项法令均应保存在单独的法令书中,并每年转发给 MTAS。(3) 镇同意向 MTAS 报销复制本法规替换页面的实际费用(顾问的工作不收费,复制费用通常很低)。满足上述条件时,MTAS 将复制本法规替换页面,以反映此类法令所做的修订和添加。此项服务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果
风险评估:不纳入建议的变更的影响是可能会误解要求,因为所有固定翼设计要求仍将保留在当前的 Def-Stan 00-970 第 1 部分中。法规引用该标准作为飞机在英国军事环境中运行的认证基准。RAs 5810 和 5820。飞机规格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飞机提出单独的要求,即直升机、中小型飞机和大型运输型飞机,因此当前系统即将通过 00-970 转型项目的更新和变更而过时,因此必须制定新标准。行动方针。1.不采取任何措施。由于上述原因,不予采纳。2.部分修订。不予采纳。3.全面修订。为此类飞机提供量身定制的标准,节省成本和时间。
本文是为“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中的国际人才计划”共识研究而撰写的。本文中的观点和陈述仅代表个人作者的观点和陈述,并不一定被委员会或国家科学、工程和医学院采纳、认可或确认为准确。
每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上都注明了提交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提议机构必须至少在下列期限内接受意见:在《登记册》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拟议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以及在发布修订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修订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当法规要求就拟议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听证会不得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少 60 天内举行;并且必须在最后一次必需听证会后至少 5 天内接受意见。当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征询期预计在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结束时,则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接受意见。
每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上都注明了提交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提议机构必须至少在下列期限内接受意见:在《登记册》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拟议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以及在发布修订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修订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当法规要求就拟议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听证会不得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少 60 天内举行;并且必须在最后一次必需听证会后至少 5 天内接受意见。当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征询期预计在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结束时,则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接受意见。
每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上都注明了提交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提议机构必须至少在下列期限内接受意见:在《登记册》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拟议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以及在发布修订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修订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当法规要求就拟议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听证会不得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少 60 天内举行;并且必须在最后一次必需听证会后至少 5 天内接受意见。当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征询期预计在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结束时,则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接受意见。
每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上都注明了提交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提议机构必须至少在下列期限内接受意见:在《登记册》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拟议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以及在发布修订规则制定通知或紧急采纳和修订规则制定合并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当法规要求就拟议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听证会不得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少 60 天内举行;并且必须在最后一次必需听证会后至少 5 天内接受意见。当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征询期预计在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结束时,则将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接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