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和德沃金论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这是我今天下午在 ChatGPT 上进行的对话的稍微编辑过的文本,该对话以一个关于比较哈耶克和德沃金如何理解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含义的问题开始。 3:54 PM ChatGPT:F.A. Hayek 和 Ronald Dworkin 都对广泛、任意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理念表示深深的怀疑,但他们接近 [...]

来源:不安的货币

这是我今天下午在 ChatGPT 上进行的对话的稍微编辑过的文本,该对话以一个关于比较哈耶克和德沃金如何理解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含义的问题开始。

下午 3:54

ChatGPT:F.A. 哈耶克和罗纳德·德沃金都对广泛的、任意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理念表示深深的怀疑,但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个话题——哈耶克从法治和经济自由的角度,而德沃金从法律诚信和基于权利的审判的角度。 [1,2]

罗纳德·德沃金论自由裁量权

德沃金因认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几乎没有“强大”的自由裁量权而闻名。 [1]

  •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德沃金攻击实证主义(Hartian)的观点,即当法律规则不明确时(法律的“开放结构”),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制定新的法律。
  • 强自由裁量权与弱自由裁量权:德沃金区分了“弱”自由裁量权(需要使用判断来解释标准)和“强”自由裁量权(不受法律标准约束)。他认为,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没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
  • 原则与规则:德沃金认为,即使明确的法律规则消失,法官仍然受到法律原则的约束(例如“任何人都不应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这些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规定了“正确答案”。
  • 法律的完整性:法官必须像在连环小说中写一章一样行事,确保他们的决定符合现有的法律框架并在道德上合理,而不是发明新的法律。
  • 发现,而非发明:德沃金坚持认为,司法决策是发现现有权利的过程,而不是发明它们的过程。 [1,2,3,4,5,6,7]
  • F.A. 哈耶克论自由裁量权

    哈耶克对自由裁量权的关注植根于他对“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的古典自由主义辩护。 [1]

  • 法治:哈耶克认为,法治要求政府行为以预先存在的、抽象的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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