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十字路口:马来西亚联邦制与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财政权利

出版物作者: 出版日期: 2026 年 4 月 28 日概要 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东马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享有比马来西亚半岛 11 个姐妹州属更大的“不对称”权力。平衡联邦与州关系中日益增长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对于国家凝聚力和进步至关重要。评论 […]《十字路口:马来西亚联邦制和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财政权利》一文首次出现在 RSIS 上。

来源:国防与战略研究所出版物

概要

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东马沙巴州和砂拉越州比马来西亚半岛的 11 个姐妹州享有更大的“不对称”权力。平衡联邦与州关系中日益增长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对于国家凝聚力和进步至关重要。

评论

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制,由 13 个州和三个联邦直辖区组成。马来西亚的联邦或准联邦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独特的。一是立法、行政、司法和财政权力的宪法分配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联邦政府,特别是在财政领域。这引起了一些州属的不满,即沙巴、砂拉越、吉兰丹、登嘉楼和柔佛。

另一个独特之处是,东马的沙巴州和砂拉越州比马来西亚半岛的 11 个姐妹州拥有更大的“不对称”权力。

1962 年科博尔德委员会报告、1962 年政府间委员会报告、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和 1963 年马来西亚法案中对自治和特殊权利的承诺鼓励沙巴和砂拉越与马来亚结盟。如果未能解决联邦与州在石油使用费和其他财政问题上不断发酵的分歧,可能会损害两个州公民对联邦及其国家利益的承诺。

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财政权利

根据宪法第 109、110 条和附表 10,联邦政府必须向所有州分配以下强制性拨款和收入来源:

· 按人头补助

· 国道补助金

· 国家储备基金

· 一些税费的分配,以及

· 对该州生产的锡征收出口税。

除上述内容外,沙巴和砂拉越还获得了超出其他州属的特别收入,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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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12C、112D 条以及附表 10 第 IV 和 V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