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庭摘要:英国在印度军事法律体系中的遗产

摘要 军事法庭是印度 1857 年兵变后改革的一部分。它在英国军事法律体系中从未存在过。从历史上看,他们的起源应归功于旁遮普非正规军,该部队在 1857 年叛变后崭露头角。人们发现,地方政府管辖下的旁遮普非正规部队比正规部队纪律严明得多。非常规部队成立于 1851 年,旨在保护英属印度西北边境,不受总司令管辖,也不受英属印度本土军事法的约束。其原因可以追溯到指挥官的最高地位,他们被允许迅速、直接地处理军事罪犯并在他们指挥的部队中执行纪律。这些军官经常在军事法庭上接受审判,对他们进行判决和惩罚,就像在边境战场上指挥的将军(根据军事委员会)对那些不服从军法的人行使非凡的权力一样。该系统与科克上校的名字相关联,科克上校在担任科哈特副专员时,指挥并指挥了第 55 科克步枪团。它是通过当时经常将副专员、政治官员和军事司令官的职能合并在同一个人身上而产生的。权力的结合使指挥官能够对军人进行惩罚

来源:全球军事司法改革

在兵变后的改革中人们认识到,要加强

指挥官手中,必须赋予他们类似的简易权力

纪律原住民正规军。对于这个目标,概括权力是

首次由 1860 年第 VI 号法案引入,并根据第 81 和 82 条继续实施1861 年第 XXIX 号法案。在这两项法案中,规定根据这些条款应被视为军事法庭,并且“军事法庭”字样战争条款应被视为包括指挥官/分队指挥官正在进行审判。简易军事法庭一词以前使用过根据 1869 年法案第 72 条。《印度战争条款(修正案)法》1894年第十二号,将简易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分类为“特别军事法庭”,而将军、区和团军事法庭被称为“普通军事法庭”。1860 年第 VI 号法案,增强了团指挥官惩罚本土士官和通过修改 1847 年第 XIX 法案(《战争条款》)第 78 条和第 112 条,对于原住民军队)。根据该法案进行审判的一名指挥官是被视为可以立即审判所有针对军事法庭的罪行的军事法庭任何受这些条款和刑罚约束的人犯下的战争条款此类罪犯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并被开除服务。简易程序由指挥官主持在两名或两名以上欧洲或本土军官在场的情况下。然而,当地军官总是对此进行详细说明。的议事规则第 41 条解释了其原因(本国陆军)为根据战争条款(第五幕)举行的军事法庭提供指导第1869章)如下:1869 年(本土)陆军程序规则中包含的规则 12提供:上述规定现出现在《条例》第 447 段中陆军(1987)采用以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