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仇恨言论被定义为犯罪时

许多进步人士认为,某种言论,或者他们所谓的“仇恨言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包括监禁。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明白,这样的法律会摧毁我们的自由。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有什么区别?您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包括仇恨言论,这意味着仇恨言论不是犯罪。然而,意识到要绕过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容易,民权活动人士开始将仇恨言论描述为“扰乱治安的行为”或“骚扰”,以便对那些发表在他们看来构成仇恨言论的言论的人提出刑事指控。虽然仇恨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但违反刑法的行为则不受保护。民权活动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尽可能充分利用刑法的机会,将骚扰网广泛传播,以敦促起诉任何冒犯他们的人:

骚扰与“仇恨言论”不同,因为它不仅仅是表达意见,而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伤害。言论上升到非法骚扰的门槛通常相当高。反骚扰法通常是指基于受害者的种族、宗教或其他群体特征而针对特定人的言论,其目的或效果是严重干扰学生的教育表现或创造恐吓、敌对或冒犯性的环境。

有些人可能会从“非法骚扰的程度普遍相当高”这一令人安心的话语中得到安慰。最近的一个例子说明了在实践中如何理解阈值。根据《明尼苏达州法令》第 609.72 条,一名来自明尼苏达州的母亲被指控犯有扰乱治安行为。 1(3),轻罪级别指控,最高可判处 90 天监禁和/或 1,000 美元罚款。似乎因为她使用了种族歧视,她的不完美行为被视为犯罪。本案中相关行为是什么?

609.72 行为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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