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诉 Henry:酒类州际运输的法律保护

酒类零售商在州内的实体存在对于酒类监管系统的运作显然不是必需的。《Day v. Henry:酒类州际运输的法律保护》一文首先出现在 Reason Foundation 上。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

里德·戴 (Reed Day) 等人。

申请人,

v.

Ben Henry,亚利桑那州酒类许可证和管制部主任等。

受访者。

论证摘要

自本法院对 Granholm v. Heald, 544 U.S. 460 (2005) 作出裁决以来的二十多年里,以及自田纳西州葡萄酒与烈酒零售商协会诉 Thomas, 588 U.S. 504 (2019) 案以来的七年里,下级法院继续抵制本法院关于州际酒类运输的明确主张。

当谈到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和商务条款的交叉点时,巡回法院之间出现了分歧,目前,微弱多数的法院对休眠商务条款对酒精法规的质疑采用了所谓的“基本特征”测试。基于此框架,如果酒类零售商在州内实体存在等监管要求被认为对于该州三级酒类分销系统的运作“至关重要”,那么它就可以免受休眠商业条款挑战的影响。

这个案例集中体现了法律上的脱节。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亚利桑那州对葡萄酒零售商在州内实体存在的要求,作为该州三层系统的“基本特征”,因为法院认为,否则,将“有效地砍掉构成亚利桑那州三层系统的三条腿中的两条。”Day v. Henry,152 F.4th 961, 974 (9th Cir. 2025)。

但“基本特征”测试是在证据无效的情况下进行的,不需要具体证据来确定相关监管条款是否促进了合法的、非保护主义的利益,例如保护健康和安全。这一测试不仅违背了格兰霍姆和田纳西葡萄酒公司的明确主张,而且在应用证据时它也崩溃了。

Amici 关于“基本功能”测试提出了三个要点:

完整摘要:Day 诉 Hen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