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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学没有履行坦诚的义务?
《希尔斯堡法》承诺制度上的坦诚,但艾玛·罗伯茨警告说,大学已处于灰色地带,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来源:Wonkhe | 高等教育政策、人物与政治学生自杀死亡不断引发有关大学在悲剧发生时如何应对的难题。
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接下来的时期往往会出现混乱的流程、机构所知的不确定性以及决策方式或经验教训的透明度有限——所有这些都与大学对学生福祉、保障和公共责任的承诺相悖。For the 100 长期以来一直在围绕这个问题开展活动。
政府的《公共办公室(问责)法案》——通常被称为“希尔斯伯勒法”——作为将诚实、透明和道德行为融入公共行政的尝试而受到广泛欢迎。
它引入了法定的坦诚义务,以及配合调查和询问的义务,以及与误导公众有关的犯罪行为——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在伤害发生时将制度文化从防御性转向开放性。
早期评论认为该义务将适用于整个教育部门,包括大学,但起草的法案更具选择性。附表二定义了立法中被视为“公共当局”的机构,明确包括学校和继续教育机构,但没有具体说明高等教育机构。
这绝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遗漏,而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起草选择,它决定了谁明确受到法定坦率的约束,谁不受法定坦率的约束。正如 Wonkhe 的早期分析指出的那样,这引发了对该行业问责框架的严重质疑。
留给解释
附表二的第二部分使事情变得复杂。第 2(1)(j) 款明确包括学校和继续教育机构,但第 2(1)(k) 款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满足剩余测试的其他机构,即不排除行使公共性质职能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