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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 更新的跨境服务方法
自最高法院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Aces 菲律宾蜂窝卫星公司诉 CIR 案裁决以来,跨境服务征税一直是广泛争论的话题。随后发布的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第 5-2024 号,后来又由 RMC 第 38-2024 号进行补充,试图澄清裁决,但只会引起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自最高法院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Aces 菲律宾蜂窝卫星公司诉 CIR 案裁决以来,跨境服务征税一直是广泛争论的话题。随后发布的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第 5-2024 号以及后来由 RMC 第 38-2024 号进行补充的文件试图澄清该裁决,但由于其广泛的解释和随后的激进审计评估,仅引起了纳税人的进一步担忧。
3 月 30 日,国税局 (BIR) 似乎后退了一步,发布了 RMC 第 24-2026 号,这似乎削弱了 RMC 第 52024 号的影响范围。虽然新通知旨在澄清,但通过强调仔细确定事实和更严格遵守管辖法律和判例的必要性,完善了其应用。
自动纳税问题 RMC No. 24-2026 最重要的收获之一是其明确声明,跨境服务不会仅仅因为被归类为菲律宾所得税就自动缴纳菲律宾所得税。这一澄清解决了有关 RMC No. 5-2024 的一个关键问题,该法规列出了各种服务(例如咨询、IT 外包和管理服务),其方式似乎是在服务使菲律宾实体受益时就假定应纳税。
RMC No. 24-2026 通过强调税法的基本原则(即服务的分类并不决定其应税性)来纠正这种印象。
国税局必须如何确立应税性 作为Aces菲律宾案的更严格的适用,新通知强调跨境服务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其评估必须考虑所提供服务的整体,而不仅仅是孤立单一活动作为唯一的创收行为。评估必须清楚地表明以下基本要素的存在:
• 创收活动位于菲律宾;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