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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支持对海外项目收入征税
仲裁庭还澄清,捐助者资助的项目不会自动免税,并强调公司必须提供正式批准,例如免税证书和公报通知。
来源:商业日报 _经济仲裁庭裁定,如果所实施项目的关键决策、管理和控制是在肯尼亚境内进行的,则在国外赚取的收入仍可在肯尼亚征税。
在针对德国工程跨国公司 H.P Gauff Ingenieure GmbH & Co KG 的裁决中,税务上诉法庭认为,公司不能仅将其纳税义务仅限于项目所在地,特别是在其指挥业务的人员位于肯尼亚的情况下。
仲裁庭还澄清,捐助者资助的项目不会自动免税,并强调公司必须提供正式批准,例如免税证书和公报通知。
仲裁庭维持了肯尼亚税务局 (KRA) 对这家德国公司提出的 19 亿先令的税收要求,包括公司税和现收现付 (PAYE)。
争议源于 2019 年审计,涵盖该公司 2012 年至 2019 年的业务,包括肯尼亚和南苏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该案的核心是确定肯尼亚境外项目(包括南苏丹的水利项目)的收入是否应在当地征税。这家德国公司辩称,该收入不应在当地征税。
它还坚称多个项目符合捐助者资助工程的免税条件,并指责 KRA 无视其转让定价政策和支持文件。
“在肯尼亚经营的外国企业的非居民实体 (PE) 仅对来自肯尼亚的收入征税,”该公司辩称。
仲裁庭表示,“我们已经确定,上诉人不仅在肯尼亚注册成立,而且在肯尼亚期间进行了管理和控制;因此,被上诉人关于该收入在肯尼亚应纳税的说法是正确的”,并补充说该收入“来自肯尼亚”。
该裁决强化了 KRA 的立场,即跨国公司不能通过通过外国项目转移收入来逃避当地税收,同时又保持对肯尼亚的运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