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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对待学生意味着提供者承认他们不这样做
新的 OfS 提案称,公平待遇应成为提供商文化的核心部分。 Jim Dickinson 警告说,通过将质量问题与消费者法补救措施联系起来,OfS 可能会使提供商更具防御性,而不是更诚实
来源:Wonkhe | 高等教育政策、人物与政治我怀疑人们会对学生办公室 (OfS) 关于公平对待学生的新提案的总体情况和细节做出反应。
第一个是学生每次有新的机会提出投诉、获得补救并得到他们所承诺的东西时都会感到恐惧。 “这将破坏学生和大学之间的伙伴关系”等等。
第二是注意到这种感觉,悲伤地微笑,并提醒自己几乎所有的事情都已经是法律了——只是这一次,可能会有人真正执行它。 “也许这会加强这种伙伴关系”,等等。
David Kernohan 已经阐述了 OfS 在持续条件 C6 中所提议内容的基础知识。在这里,我深入探究了为什么真正的行动可能是在监管机构说它没有关注的地方。
OfS 至少目前还不是消费者执法者。它反复这么说,如果你问,它也会这么说。但《C6》读起来像是那些想要成为消费者保护法的人写的——或者至少是那些被 Behan 评论告知要比他们迄今为止所接受的更接近消费者保护法的人写的东西。
正确解读 C6 的方式是,将其视为针对特定行业的消费者法指南,该指南在某些地方比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CMA) 自己的指南更进一步,在某些地方则没有那么远,而在一个非常具体的地方 - 合理的谨慎和技能 - 可能会打开一扇假装尚未触及的大门。
惊喜范围
有几件事的范围出乎意料地广泛。
这次咨询在某些方面比消费者保护法更进一步——《消费者权益法》灰名单条款成为绝对禁令,而不仅仅是潜在的不公平条款,而且激进的商业行为禁令并不要求影响学生的决策。但是,当您将 C6 与 CMA 自己的指导进行比较时,会发现一些显着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