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寻求特赦者提交遗产结算证明没有最后期限

国税局 (BIR) 表示,申请遗产税特赦的继承人没有截止日期提交遗产结算证明。在周一发布的第 33-2026 号收入备忘录通知中,国税局澄清,处理和颁发授权注册电子证书(eCAR)仍然需要遗产结算证明。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

国税局 (BIR) 表示,申请遗产税特赦的继承人没有截止日期提交遗产结算证明。

在周一发布的第 33-2026 号收入备忘录通知中,国税局澄清,处理和颁发授权注册电子证书(eCAR)仍然需要遗产结算证明。

eCAR 证明已缴纳遗产税,从而授权将财产从死者转移给继承人。

与此同时,国税局表示,未包含在之前提交的遗产税特赦申报表中的房产需缴纳常规遗产税,而不是特赦税率。

国税局还表示,分期付款可在法定付款日期起两年内允许,无需民事罚款和利息,但须获得税务区办公室的批准。

“分期付款不必等额,只要两年期内到期的分期付款总额等于应得的遗产税特赦总额,”它说。

“未能在预定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任何分期付款将被视为没收遗产税特赦金,”它补充道。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申请所涵盖的财产将受死者死亡时有效的适用遗产税法的管辖。

“应缴纳的遗产税应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根据特赦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应包括相应的拖欠罚款,”它补充道。 —Justine Irish D. Tab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