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或原文请订阅后点击阅览
1996 年电信法的教训:不同角度的多种观点
三十年过去了,1996 年的《电信法》为谦逊提供了持久的教训。该法律最重要的不是它试图在哪里设计市场,而是它在哪里让步并允许技术、投资和消费者选择以意想不到的方式重新排列通信行业。创新总是令人惊喜。《从 1996 年电信法案中学习:来自不同有利位置的多种观点》一文首先出现在美国企业研究所 - AEI 上。
来源:美国进取研究所信息三十年后,我们仍然可以从 1996 年电信法案的经验中学到很多东西。这是我们 2026 年 2 月 10 日 AEI 活动的焦点,此次活动将邀请在该法案实施初期领导该机构的前 FCC 主席 Reed Hundt、一个专家小组就该法案的教训提供多种观点,以及参议员 Deb Fisher (R-NE) 描述未来的发展方向。
为了为这次活动奠定基础,Hundt 发布了一篇论文,概述了他认为 1996 年电信问题与当今人工智能问题之间的相似之处。在其中,他提供了关于政府战略、机构和政治联盟如何运作以及他认为所带来的好处的国家内部视角。
我还为这次活动发布了一篇论文。我的论文排名第二,但我特意避免评论亨特的论文,因为我不想简单地评论他的想法。我的观点是结构外的视角:该法案通过后不久我就加入了学术界,并从这个有利的角度观察到放松管制和客户驱动市场的重要性。
尽管我们的观点不同,但我们的论文有很多共同点。我们分享一个核心诊断,即该法案是为已经解散的行业而制定的:该法案制定了详细的法规,要求当地电话公司帮助电话和视频竞争对手,就像数字化正在打破计算、通信和内容之间的界限一样。我给立法者的教训是,当技术变革正在消除遗留分类时,规范现有的业务类别在很大程度上会适得其反。
我们都强调技术融合在塑造该法案后果方面的核心作用。但是,虽然亨特将这种融合视为政府抓住的战略机遇,但我将其视为一种外部力量,对过时的法规施加强烈压力,然后将其扫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