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民权不存在产权案件

入籍过程是政府创造的“权利”,没有财产权基础。换句话说,不存在与生俱来的公民权的自由主义理由。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美国最高法院现已审理特朗普诉芭芭拉案。特朗普政府辩称,第十四修正案不保证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自 1860 年代该修正案通过以来,移民和广泛入籍的倡导者一直认为该修正案适用于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任何人,即使他或她的父母只是暂时在美国境内旅行。其他人则认为,该修正案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美国的前奴隶及其子女陷入无国籍状态。也就是说,该修正案是内战后旨在解决当时问题的措施。

我在一篇题为“出生公民权并不真实”的文章中详细讨论了这一争议。然而,那篇文章的重点是法律论证。无论人们对与生俱来的公民权的合宪性有何主张,仅靠法律论证无法为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建立道德理由,也无法将公民权确立为一项自然权利。政府创造的合法“权利”与自然权利不同。历史表明,政府法官及其盟友主张各种特殊的法律“权利”,而这些权利根本不是源自自然权利。例如,最高法院裁定,根据所谓的平等保护条款,美国居民实际上拥有接受公立学校教育的“权利”——当然,费用由纳税人支付。政府法官还裁定,美国居民有“权利”杀死子宫内的人类婴儿,并有“投票权”。然而,这些“权利”都不是基于源自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任何财产权。合法的自然权利——正如托马斯·杰斐逊和约翰·洛克等早期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解释的那样——建立在合法持有的财产之上,例如通过宅基地、和平交换或对自己身体的自然所有权而获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