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的损失强化了 Cox ISP 版权决策中的索尼标准

当法律框架支持未经许可的创新,将主要责任归于违法的最终用户,而不是因为担心滥用而阻止可用于多种目的的技术的创造时,社会将受益最多。考克斯 ISP 版权决策中的索尼损失加强了索尼标准的帖子首先出现在美国企业研究所 - AEI 上。

来源:美国进取研究所信息

上个月,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ox Communications 赔偿 10 亿美元的版权判决,科技行业松了一口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索尼的损失强化了索尼标准,该标准以 1984 年的一项决定命名,该决定限制制造商对消费者误用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法院的最新裁决阐明了索尼如何在数字时代应用并通过将责任集中于那些对损害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来保护创新。

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更深入讨论的那样,索尼和其他几个音乐唱片公司起诉 Cox Communications,指控该公司的宽带网络侵犯了 10,000 多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尽管 Cox 的个人客户是直接参与盗版的行为者,但初审法院认定 Cox 承担共同责任,因为它了解客户的行为,并通过提供侵权发生的渠道而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尽管《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为宽带提供商合理实施反盗版计划提供了辩护,但法院认为考克斯无法援引这一辩护,因为它很少兑现终止惯犯帐户的威胁。索尼被判赔偿 10 亿美元,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只有当被告意图将其服务用于侵权时,才应承担共同责任。法院借鉴了两个先例:1984 年索尼诉环球公司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制造商不对能够进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产品承担责任; 2005 年的 Grokster 判决,该判决对索尼因积极推广其服务而侵权的文件共享公司做出了例外处理。法院解释说,综合起来看,这些案件表明,只有当公司诱导侵权或为此目的定制服务时,才需要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