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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数字世界中的罗斯巴德产权
默里·罗斯巴德 (Murray Rothbard) 的大部分作品都以产权为基础,在这篇文章中,卢多维科·卢米西西 (Ludovico Lumicisi) 将罗斯巴德思想应用于我们数字时代的技术。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本文将罗斯巴德在《为了新自由》中阐述的产权理论应用于数字时代的技术条件。本文主要借鉴罗斯巴德的框架及其金塞拉的系统扩展,提出了两个核心主张。首先,所谓的“数字资产”不能算是严格的罗斯巴德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信息、代码和模式是非竞争性的,因此无法产生与所有权相关的冲突。其次,拒绝数字财产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数字技术都放任不管,因为某些系统,尤其是不分皂白的数字武器,构成了类似于大规模杀伤性物理装置(DMD)的长期威胁。
分析首先阐明了罗斯巴德的财产理论,强调自我所有权、原始占有和稀缺性是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这一框架决定性地破坏了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绝对主义和基于劳动的所有权理论。然后,本文将这些原则应用到数字领域,研究电磁频谱的使用、加密货币、在线盗版和域名。虽然物理基础设施仍然是可拥有的,但数字模式却不能;比特币最好被理解为超越财产的占有,通过密码控制而不是法律所有权来保证。
最后一部分将罗斯巴德对滥杀滥伤武器的处理延伸到数字领域。自我传播的恶意软件和不受控制的自主系统由于可预见、非歧视性地侵犯他人财产而被评估为数字 DMD。结合双重用途问题,本文提出了《普遍自由原则》第 8 条中正式规定的自由主义框架,根据该框架,只有在强有力的、可验证的保障措施消除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才可以拥有或研究危险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