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IBC 关键裁决中重申破产法不是追偿机制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澄清破产法并非仅仅为了追回债务。它强调了破产程序的严重影响,声称它是针对真正的财务困难的情况。

来源:经济时报

在推翻 NCLT 裁决后,最高法院重申不能援引破产法作为债务追回机制,并于周四警告称,破产程序是一种具有“深远影响”的补救措施,必须用于真正破产或财务困境的案件,而不是用于执行金钱法令。

最高法院表示,颁布该守则的目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法人的重组和破产解决方案,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并且它不能“被滥用作为追偿工具或强制付款的杠杆”。

“这不是

...这不是为了寻求收回其应付款的个人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程序。第 14 条规定的延期偿付符合公司债务人自身的利益。解决程序并不是为了对抗公司债务人,而是为了保护其利益,”由法官 PS Narasimha 和法官 Alok Aradhe 组成的法官裁定。

虽然驳回了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允许对 Anjani Technoplast 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但 SC 表示,债权人向国家公司法法庭提出申诉,并非真正关心公司债务人的解决方案,而纯粹是为了确保支付其个人会费,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公司法法庭的目的和精神。

争论的核心是 Subh Gautam 是否是

,可能会触发针对 Anjani Technoplast 的企业破产解决程序 (CIRP),只是为了根据民事法院法令收回应付款,特别是当债务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且债务金额存在争议时。

法官援引其先前的判决表示,仅仅存在金钱法令并不能赋予债权人启动 CIRP 的权利,而是会产生根据 2016 年法典对债务人启动诉讼的新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