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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特区运往国内市场的货物被视为进口,再出口适用关税退税
专家认为此举将为整个系统带来统一
来源:The Hindu Business Line _经济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已澄清,当货物在缴纳适用关税后从经济特区单位供应到国内市场并随后再出口时,在支付退税时将被视为进口货物。
在现场组建指示中,委员会注意到《海关法》第 74 条。根据上述条款,已完税货物的再出口可以接受退税,前提是该货物能够容易识别并且之前已进口到印度。这里的关键表述是“容易识别”和“进口到印度”。
“易于识别”一词意味着货物很容易被识别,而根据该法案的定义,“进口”及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意味着将货物从印度境外的地方带入印度。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贸易操作和关税的目的,经济特区(SEZ)被视为印度境内的外国领土。因此,货物从经济特区转移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被视为进口,”指令称。
统一处理
据 AKM Global 铅间接税 Ikesh Nagpal 称,实际上,此类货物再出口的退税索赔在不同组织中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允许享受优惠,而另一些则以这些货物不是进口为由拒绝享受。
通过该指示,委员会合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指示由于经济特区在海关方面被视为外国领土,因此从经济特区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货物运输必须被视为进口,因此在再出口时符合第 74 条规定的退税资格。 “这应该有助于实现评估的一致性,减少可避免的争议,并缓解从事转口交易的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他说。
发布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