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特区运往国内市场的货物被视为进口;适用于再出口的关税退税

CBIC 的澄清旨在结束不一致的做法并缓解出口商的担忧。

来源:The Hindu Business Line _经济

政府已澄清,当货物在缴纳适用关税后从经济特区单位供应到国内市场并随后再出口时,在支付退税时将被视为进口货物。

该指令明确了经济特区单位向国内关税区(DTA)供应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后如果随后再出口将被视为进口货物。

根据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 (CBIC) 向海关当局发出的指示,审计发现,在处理 DTA 单位根据海关法提出的退税索赔时,存在不同的做法。

据称,一些实地机构并未将从经济特区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清关视为进口,并拒绝根据 1962 年《海关法》第 74 条支付退税。

“……特此澄清,如果货物在支付适用关税后从经济特区单位清关进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随后再出口,则根据 1962 年《海关法》第 74 条,将被视为进口货物,以支付退税,”它说。

智库GTRI在评论此举时表示,CBIC的这一澄清值得欢迎且公平。

指令称,通过将经济特区供应给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完税货物视为进口货物,以便在随后再出口时根据退税规则第 74 条进行退税,该指令消除了不必要的歧义,这种歧义导致了各个海关组织采取不同的做法。

“这将带来统一,减少诉讼,并确保已经支付适用关税的出口商得到正义。当相同的可识别货物再次出口时,没有理由继续锁定此类关税,”GTRI 创始人 Ajay Srivastava 表示。

他补充说,这一变化支持公平,改善现金流,并为 DTA 买家、出口商和经济特区供应商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发布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