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员会监管薄弱正在损害公共交通投资

当董事会的结构不能反映其职责的复杂性时,决策可能无法得到适当的审查或执行。《交通董事会监管薄弱正在损害公共交通投资》一文首先出现在 Reason Foundation 上。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

交通委员会决定如何资助和建设交通系统。但许多董事会的设立并没有充分审查这些决定。这削弱了对公共支出的监督,并导致投资决策评估不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些板的结构和操作。

1964 年《城市公共交通法案》颁布后,交通委员会变得普遍,该法案扩大了联邦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资助,因为他们控制了私人交通系统。这些州和地方政府随后设立了专门的交通机构。

由于这些委员会是通过州和地方立法创建的,因此它们的结构没有单一的模型。他们的职责不是管理他们所监管的交通机构的日常运营。相反,他们负责设定目标、监督主要合同以及协调供应商之间的服务。由于这一角色,交通委员会对系统负有信托责任,决策应优先考虑长期绩效和财务可持续性。

这些董事会的结构决定了这些职责的履行方式。公交合作研究计划 (TCRP) 报告 85 发现,公交委员会在规模、选择方法和权限方面差异很大。董事会的成员范围为 5 至 23 名。成员通常与地理区域相关。

交通委员会由民选官员和任命成员组成,通常具有传播和政治背景。虽然这些背景提供了一般经验,但它们并不总是转化为运营、资本规划或绩效评估方面特定于交通运输的专业知识,从而使董事会没有一致的框架来评估主要投资权衡。

以下改革建立在这种方法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交通委员会应如何构建以及如何运作,以更好地配合其负责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