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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和征用权:混乱的历史和法律花招
各级政府滥用征用权的“特权”,征用私人财产供政府使用。默里·罗斯巴德明白,政府首先没有理由没收财产用于此类用途。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美国宪法的显着特征之一是,对其一些最具强制性的原则几乎没有争论。很少有例子比征用权更能说明这一点。在当代法理学中,国家夺取私有财产的权力不仅被视为合法,而且被视为公理:主权的固有属性,除了程序规律性和“公正补偿”之外不需要任何理由。这种权力应该被假定而不是被争论,这本身就很说明问题。正如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所认识到的那样,征用权与其说是普通法发展或宪法推理的产物,不如说是历史混乱和法律花招的产物。
罗斯巴德在《自由伦理》中最直接地讨论了征用权,尽管他的批评与他在其他地方就税收、征兵和监管(例如在《权力与市场》中)提出的论点是一致的。他的出发点很简单:除非通过原始占有(例如宅基地)或自愿交换,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公正地获得财产。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由于任何个人都无权以武力夺取他人的财产,即使提供补偿,任何自称为政府的个人集合也无法拥有这种权利。因此,征用权原则不能以正义为基础。这是一种合法的盗窃行为,原则上与任何其他强迫财产转移没有什么不同。
罗斯巴德将其理解为一种模式,而不是一种异常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紧急措施——尤其是与战争、基础设施或国防相关的措施——变得常态化。一旦规范化,它们就会被理论和学说回顾性地证明是合理的。征用权正是遵循这条道路。一开始声称的必要性变成了宪法假设,最后成为常规的行政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