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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各州的权利法案
我们被告知,《权利法案》是我们自由的基石,但同样的《权利法案》最终却被用作反对国家主权和反对我们个人权利的武器。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大多数美国人不知道他们的州有宪法。他们无法说出它所保护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问他们的权利从何而来,他们要么会辩解第五条,要么会援引联邦权利法案。他们不知道的是,在联邦政府存在之前,首先是殖民地,然后是各州,宣布了权利,其范围往往比联邦文件所保证的范围更广泛。
弗吉尼亚州于近 250 年前的 1776 年 6 月 12 日(即《独立宣言》发布之前)颁布了《权利宣言》。乔治梅森起草了它。托马斯·杰斐逊在撰写宣言时引用了整个段落。弗吉尼亚州并没有等待国家政府告诉它其公民拥有哪些权利。其他州也紧随其后。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其他国家在战争期间制定了宪法并列举了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具有约束力,可以在州法院执行,由独立共和国发表主权声明。
当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时,它们成为十三个主权共和国。联邦权利法案——在弗吉尼亚宣言十五年后获得批准——并不是美国自由的源泉;它是美国自由的基础。这是针对一种特定威胁的保障措施:联邦的越权行为。它所保护的权利已经存在于州宪法中。联邦权利法案只是对联邦权力的束缚,仅此而已。
要理解为什么合并会扭曲宪法,请考虑是谁影响了宪法辩论。历史教科书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弗尼尔·莫里斯称为“联邦党人”,将他们的对手称为“反联邦党人”。然而,汉密尔顿和莫里斯是集中主义者。真正的联邦制是自下而上的:主权仍然属于家庭、城镇、州和地方机构,它们向上授予有限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