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 每位全科医生每年的农村执业津贴: (a) 如果 – (i) 全科医生在本条例生效前,正在领取 2016 年条例附表 5 规定的农村执业津贴,且 (ii) 该全科医生没有资格领取本附表参考编号 2 所述的农村执业支持框架津贴;或 (b) 如果 – (i) 全科医生在本条例生效前,正在领取 2016 年条例附表 5 规定的农村执业津贴, (ii) 该全科医生有资格领取本附表参考编号 2 所述的农村执业支持框架津贴,且 (iii) 在本条例生效后,该全科医生 – (I) 不再有资格领取本附表参考编号 2 所述的农村执业支持框架津贴,且 (II) 继续在其获得该津贴的同一合格区域提供全科医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