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盟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成员国,包括阿富汗、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认识到电力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生活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认识到南盟成员国跨境电力交换和贸易的共同利益,有助于最佳利用区域发电资源,加强电网安全,并因峰值需求和季节性变化而开展电力贸易;确信需要加强经济合作并在电力领域创造新机遇;回顾在廷布举行的第十六届南盟峰会 (2010 年) 决定加强能源领域合作,以促进能源贸易、开发包括水电在内的高效传统和可再生能源;强调需要促进区域电力贸易、能源效率、节能和发展家用电器标签和标准化,以及知识共享;还回顾在马尔代夫阿杜市举行的第十七届南盟峰会 (2011 年) 决定缔结《政府间能源合作框架协定》;因此,现本着团结和相互合作的精神,并遵守成员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义务,在适用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第 1 条定义买卖实体买卖实体是指任何经授权的公共或私人电力生产商、电力公司、贸易公司、输电公司、配电公司或任何其他根据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设立和注册的机构,并获准在其注册的国家内外买卖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