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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规定 自第五次报告 - 2019 年和 2022 年期间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继续执行《核安全公约》的规定以及在执行多项国际文书框架内作出的承诺。 1.1 历史 《核安全公约》于 1998 年 2 月 26 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摩尔多瓦共和国也是《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正案、《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缔约国。此外,摩尔多瓦共和国自 2005 年起成为非约束性国际法案的一部分 - 《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相关的《放射源进出口导则》。摩尔多瓦共和国继续高度重视核安全,并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此领域的政策。核安全不仅仅是国家利益的问题,因为后果可能产生跨境影响(全国约有7座核电站),与乌克兰战争相关的现有威胁和挑战,疫情对国家层面和区域国家经济的影响,因此摩尔多瓦共和国试图积极参与旨在规范或协调核安全活动的各种国际文书。 1.2 现状 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核电站和研究反应堆,也没有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引入核能作为发电或任何研究手段的选择。尽管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核安全公约》的定义没有核设施,但我国被邻国的核电站所包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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