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加速可再生能源增长和社区利益法案 (94-C 程序) - 根据《行政法》第 94-C 条及其实施条例,纽约州可再生能源选址办公室 (ORES) 为拟建的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 25,000 千瓦 (25MW) 的大型太阳能系统管理的许可程序。94-C 程序取代了本法的许可权,但 ORES 将适用本章的实质性要求,除非它认为这些要求在纽约州《气候领导和社区保护法》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太阳能系统的环境效益方面过于繁重。标称容量为 20,000 千瓦 (20MW) 但低于 25,000 千瓦 (25MW) 的项目可以选择加入 94-c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