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上诉的问题是田纳西州法院是否可以对一家德克萨斯州公司被告行使特定的个人管辖权,该公司被告与一家田纳西州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公司选择提供专门的专业服务。一家德克萨斯州石油钻探公司选择与一家田纳西州土木工程公司签订合同,获得与德克萨斯州可能建造的铁路车辆维修设施有关的定制设计和咨询服务。这家田纳西州公司主要在其田纳西州的主要营业地点提供服务。当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未能全额付款时,这家田纳西州公司在田纳西州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违约和不当得利。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以缺乏个人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该投诉。参见 Tenn. R. Civ. P. 12.02(2)。威廉姆森县衡平法院批准了该动议,认定 (1) 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缺乏行使特定个人管辖权所需的“最低限度联系”,以及 (2) 要求这家德克萨斯州公司在田纳西州提起诉讼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主要依据 Nicholstone Book Bindery, Inc. v.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621 SW2d 560 (Tenn. 1981), cert. denied, 455 US 994 (1982)。尽管我们认为 Nicholstone 与我们今天的观点一致,但我们的审查基于该法律领域的当代法理学。我们认为,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田纳西州公司建立了对德克萨斯州公司有效行使个人管辖权的表面证据。此外,行使管辖权不会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因此,我们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审判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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