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 3:直接支出计划“收入、福利和其他强制性计划(包括抵消收入)将按照现行法律水平进行评分,如 [1985 年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案,也称为赤字控制法案] 第 257 节所定义,除非国会的行动修改了授权立法。拨款法案中对福利法或其他强制性支出法的实质性修改或限制将根据众议院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第 302(b) 条的拨款进行评分。为了 [根据 1974 年国会预算法案进行评分],拨款法案和协调法案中都包括的直接支出节省将计入协调法案,而不是拨款法案。为了根据 [赤字控制法案] 第 251 或 252 条进行评分,这些条款将计入第一个颁布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