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利斯堡法律援助办公室陆军条例 AR 608-99 规定的陆军家庭支持要求概述:陆军条例 AR 608-99、家庭支持、子女监护权和亲子关系,可在 https://armypubs.army.mil/epubs/DR_pubs/DR_a/ARN30639-AR_608-99-000- WEB-1.pdf 找到,该条例要求士兵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法院支持命令的情况下向家庭成员提供“临时”财务支持和“增强”财务支持。如果法院命令士兵提供特定数额的支持,或者双方就家庭支持达成书面支持协议,则 AR 608-99 的财务支持要求将得到满足。谁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士兵的现任配偶、士兵是其法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士兵是其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成年人。家庭成员不是尚未确定亲子关系的儿童,除非儿童因与亲生父母结婚而被视为士兵的子女。“临时”家庭抚养费金额:在没有法院命令或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士兵需要向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临时”家庭抚养费金额可以通过将士兵的 BAH RC/T-WITH 费率除以其需要抚养的家庭成员人数来计算。士兵是否必须根据 AR 608-99 付款取决于许多因素:家庭是否居住在非政府住房中;另一方配偶是否也是军人;子女与哪位父母同住;士兵是否有婚外子女需要抚养。一般规则有例外,但临时家庭抚养的基本要求列于 AR 608-99 第 2-6d 段(单家庭单位)和 2-6e 段(多家庭单位)。为配偶提供额外的“增强”经济支持:除了第 2-6d 段和第 2-6e 段要求的临时家庭抚养外,AR 608-99 还要求士兵根据第 2-6f 段向非军人配偶支付“增强”款项。此项支持旨在补偿配偶在夫妻首次分居或无法诉诸适当法院时产生的必要费用。无论如何,士兵必须向其配偶支付相当于 BAH RC/T-WITH 费率 25% 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