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关于第 103A 条投诉,原告提到了许多案例,他说他曾向被告提出食品卫生、健康和安全以及其他涉嫌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口头和通过 WhatsApp 等其他方式)。例如,他说他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向被告及其经理报告了一项涉嫌危险的做法,即储存坚果、米粉和新鲜辣椒以供食用,导致过敏原污染风险,对公众健康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再举一个例子,原告说,2024 年 1 月 21 日(被解雇前不久),他通过 WhatsApp 报告了两天内缺少强制性冰箱温度记录。28. 被告不接受口头报告的违规行为,并表示 WhatsApp 群组(我看到了许多关于该群组的消息)是为了报告问题而设立的,原告也将其用于此目的。 29. 我的结论是,在目前情况下,考虑原告据称依据《电子逆向投资法案》第 100 条(a)或(b)款进行的每一项所谓的受保护披露或行为是不切实际或不相称的,因此我应最高程度地考虑原告的索赔,并假定《电子逆向投资法案》第 100 条的所有相关要素均已存在,且每项所谓的受保护披露(如《投资者关系申请摘要》及其支持文件中所述)均具备受保护披露的所有必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