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出口商收到国务卿代表发出的警告信,其中指明未遵守本许可证或适用出口管制法律的规定,则出口商应采取该警告信中指明的措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恢复对许可证的遵守。在不影响命令第 34 条的情况下,不遵守此条件可能导致本许可证被撤销或暂停,直到出口商能够证明其遵守情况并让商业贸易部 (DBT) 满意为止。出口商将以书面形式收到任何此类暂停或撤销以及此类暂停或撤销的初始期限的通知。如果在此初始期限结束时,出口商仍未证明其遵守情况并让 DBT 满意,则暂停或撤销的期限可能会延长。出口商将以书面形式收到此类延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