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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可称为《电力法》。2.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设备”是指电气设备,包括所有使用导体或导体为其一部分的设备、机器、耗电设备和配件;“仲裁”是指根据本法第 46 条的规定进行的仲裁;“授权人员”是指由公司或当时的承包商任命给公司的,执行与能源的生产、转换、分配和使用有关的某些职责的人员,但该人员必须具备执行此类职责的人员所规定的资格(如果有),如果没有规定资格,则该人员能够胜任其受雇的目的,雇主负有证明其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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