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1.5 成员任命——任期——资格——主席——法定人数——免职——空缺——薪酬。(1) 委员会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根据第 63G 章第 24 章第 2 部分“空缺”任命的三名成员组成。(2) 成员任期应交错,以便每年奇数年的 3 月 1 日任命一名任期为六年的委员。(3) 委员会中不得有超过两名成员属于同一政党。(4) 州长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5) 任何两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6) 州长可因故免除委员会的任何成员。(7) 委员会的空缺职位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填补。(8) 委员应在立法机关在第 67 章第 22 章《州官员薪酬》中规定的薪资范围内,由州长确定薪酬,并承担处理公务所产生的所有实际和必要费用。(9) 每位委员在获得任命和资格时,必须是美国和犹他州的居民公民,年龄不得低于 30 岁。(10)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委员不得担任美国政府、本州政府或本州内任何市政机构的任何其他职务。(11) 专员应遵守第 63G 章第 24 章第 3 部分“利益冲突”中规定的利益冲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