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14 天内指定牵头机构。 应在提交后 30 天内确定 SEPA 清单是否完整,并在 7 天内确定所提交的任何文件是否足以解决初始清单中的缺陷。 应在收到完整的 SEPA 清单后的 60 天内确定重要性,并应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机会修改其计划或提出缓解措施,以避免影响,从而避免完整的环境影响声明(“EIS”)。 最终的 EIS 应在重要性确定后的两年内发布,影响较小或需要进行非项目环境审查的项目的期限应更短。 在 HB 1216 中采用的现有流程的基础上,非项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