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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协定第 30 条第 3 款的规定,该协定应在该协定第 30 条第 1 款所列至少五个国家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 30 天后生效。马来西亚的批准书是第二份交存的此类文书。

通知编号:202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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