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命令适用于拥有或运营“设施”的所有联邦机构,该术语在 EPCRA 第 329(4) 节中定义,如果此类设施符合 EPCRA 规定的合规门槛要求,并经本命令第 3–304(b) 节修改(“涵盖设施”)。除下文第 1-103 节和第 1-104 节规定外,各联邦机构必须将本命令的所有规定应用于其所涵盖的每个设施,包括那些独立于本命令而受 EPCRA 和 PPA 规定的设施(例如,某些政府拥有/承包商运营的设施(GOCO),用于满足 EPCRA 阈值的化学品)。本命令不适用于美国关税领土以外的联邦机构设施,例如美国驻外的外交和领事使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