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在注册后的五年内必须是非上市的,并满足以下累积条件:(a)他们没有接管另一个企业的活动,除非被接管活动的营业额占接管前一个财政年度合格企业营业额的 10% 以下;(b)他们尚未分配利润;(c)他们没有收购另一个企业或不是通过合并成立的,除非被收购企业的营业额占收购前一个财政年度合格企业营业额的 10% 以下,或者通过合并形成的合并企业的营业额比合并前一个财政年度合并企业的总营业额高出不到 10%。如果企业规模小且创新能力强,则可以享受提高的援助上限。通知门槛取决于援助工具的类型(贷款、担保、赠款、税收优惠、知识产权转让),并在 GBER 第 22 条第 3 款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