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能报告所供应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第 4(2) 条) • 未能提供有关所供应可再生运输燃料的核查报告(第 6(1) 条)-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RTFO 第三方保证指南 • 未能提供所供应化石和可再生运输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的支持证据(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核查报告) • 未能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报告项目的准确信息(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核查报告) • 未能在供应商承担义务后的 28 天内向管理员申请温室气体机制账户(请参阅第 23 段) • 供应商或其他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信息准确,但供应商随后意识到(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信息实际上不准确,并且未能在意识到信息后的 20 天内通知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