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Blue Circle Cement Ltd v CIR 33 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条现有铁路线的 41 公里延伸段是否属于第 12 条所称的“厂房”。该铁路线用于将石灰石从纳税人的采石场(制造过程的起点)运送到工厂,在那里制成水泥。法院参照《牛津英语词典》中“厂房”的定义,裁定在确定铁路线是否为“厂房”时,相关调查是其是否构成用于进行工业过程的固定装置、器具、机械或设备。法院同意,在作出该裁定时,应用功能测试和耐久性测试会有所帮助。英国案例裁定“厂房”表示一定程度的耐久性,不包括在几次操作过程中很快消耗或磨损的物品。 34 功能测试考虑特定资产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用于开展或促进纳税人的商业活动。在将上述测试应用于事实时,博学法官得出结论,铁路线运输材料的功能是纳税人工业流程的一部分,铁路线是用于进行水泥制造工业流程的设备的一部分。尽管铁路线不时需要维修,但它的使用寿命与石灰石矿床的寿命相同(约 40 年),显然符合耐久性测试。因此,铁路线符合第 12 条规定的工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