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为实现《可再生能源指令》修订版第 25 条所规定的目标,各方拟要求内河航运部门的燃料供应商在规定年份内至少减少以下百分比的二氧化碳链排放量:a. 到 2026 年:温室气体减排 3.8%,或可再生能源供应 6%。使用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占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的 0.02%,或可再生能源供应的 0.075%。b. 到 2028 年:温室气体减排 7.6%,或可再生能源供应 18%。使用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占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的 0.09%,或可再生能源供应的 0.34%。c. 到 2030 年:温室气体减排 14.5%,或可再生能源供应 29%。使用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温室气体减排总量中为 0.34%,或可再生能源供应的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