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仅在所有情况下客观合理的情况下,授权警官使用本命令定义的非致命和非致命武力。所有警官都将遵守有关使用非致命和非致命武力的现行法律。B. 负有珍视和保护人命的积极义务。警官应仅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来有效控制事件,同时保护警官和他人的安全。C. 仅在似乎没有合理有效的替代方案时使用武力,并且仅应使用客观合理的警官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会使用的武力水平 D. 在安全合理的情况下,负有积极义务进行干预以防止或制止其他警官使用任何不合理的武力。无论干预成功与否,所有不合理武力的情况都将立即报告给主管。E. 在基于所有情况的安全和可行情况下,使用降级技术来防止或减少使用武力的需要。这包括不断评估形势,随着情况的变化以符合警员安全的方式调整武力的使用,包括在不再必要时停止使用武力。降级技术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1. 在使用武力之前发出警告并进行说服和建议2. 确定警员是否可以通过使用时间、距离或定位来隔离和控制对象来稳定局势。3. 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请求更多人员响应或使用专门单位或设备,包括受过危机干预小组培训的警员。F. 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无论警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何(即受害者、投诉人、嫌疑人或被捕者)。G. 平等对待任何人,无论其肤色、族裔、政治哲学、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社会地位或身体或精神残疾如何。H. 坚持压力点控制策略 (PPCT)“一加一”理论。但是,由于主体抵抗可以从连续体的任何位置开始,因此警官的反应可以从连续体上代表“客观合理”反应的任何点开始。重要的是要明白,警官不需要逐步升级反应控制。I. 在部门报告中记录警官使用的任何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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