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Shri Kirti Vardhan Singh)(a)&(b)沙是较小的矿物质,如《矿山和矿物(开发与法规)法》第3(e)条,1957年(MMDR 1957年)所定义。沙采矿受1957年的矿山和矿产(开发和法规)法规的规范[MMDR法]和根据本法令第15条规定的有关的州政府 /联合领土(UT)构成的矿产特许权规则。此外,《 MMDR法》第23C条,授权州政府 /美国政府制定规则,以防止非法采矿,运输和储存矿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并执行与可持续砂矿指南有关的各种规定。非法砂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河床退化,水生栖息地的丧失,浊度增加,水位耗尽,土壤侵蚀,洪水泛滥,对基础设施的损害,肥沃土地损失,负面影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水质以及对河流制度的生态平衡的影响。(c)&(d)法律砂矿必须遵守规定的提取限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估(EIA)通知S.O.1533(e)2006年4月14日及其后来根据批准的采矿计划进行的修正案。部还发布了2016年可持续沙采矿指南,并针对2020年的砂矿挖掘指南制定了适当的可持续砂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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