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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伊利诺伊州《未成年人同意医疗程序法案》ILCS210/0.01 et.seq(经公共法案 098-0671 修订),我特此证明,据我所知,上述寻求照顾的未成年人:(1) 年龄至少 14 岁但未满 18 岁;(2) 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分开居住,无论是否得到无法或不愿返回父母住所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管理自己的事务;(3) 未受到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部的保护性监护、临时监护或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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