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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4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缅因州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第 264 章:医疗保健工作者的免疫接种要求目的:本规则根据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法定权力发布,该权力旨在制定 22 MRS § 802(1)(D) 中规定的传染病控制和预防程序,以及 22 MRS §802 中规定的要求指定医疗机构员工进行免疫接种的权力。本规则要求指定医疗机构的员工降低因接触患者或患者的传染性物质而接触和可能传播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风险。它规定了所需免疫接种的剂量,并定义了医院和医疗机构官员的职责、排除期、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该规则还要求指定医疗机构、牙科保健机构和 EMS 组织的员工接种 COVID-19 疫苗。1. 定义 A. 免疫接种证书是指由为员工接种疫苗的医生、护士、医生助理或卫生官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其中列明接种的疫苗和接种日期。中学或大学健康记录是基于免疫接种证书编制和保存的正式文件,其中至少提供接种疫苗的月份和年份和/或包含实验室免疫证据的副本,也可作为免疫证明。B. 首席行政官是指被指定为指定医疗机构、牙科保健机构或 EMS 组织的总裁、首席执行官、行政人员、董事或其他高级官员的人。 C. 拒绝是指个人根据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法规(29 CFR § 1910.1030(f)(2)(iv)(1992 年 7 月 6 日生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拒绝接种乙肝疫苗的正式程序。 D. 就本规则而言,牙科保健机构是指牙医(其执业范围在 32 MRS §18371 中定义)和牙科保健师(定义在 32 MRS §18374 中定义)为缅因州患者提供口腔保健的任何机构。 E.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获得缅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许可和认证司许可的持照护理机构、住宅护理机构、智障人士中级护理机构 (ICF/IID)、多层级医疗机构、医院或家庭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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