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0.1. 描述。承包商应提供、布置和维护一个设备齐全的现场办公室(A、B、C、CU、D 或 DU 型,具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供部门工程人员和/或监理顾问(以下称为“市政人员”)以及指定的私人公用事业工程人员专用和占用。现场办公室应位于工程师批准的位置,且应为商业建筑、店面,或者经纽约市交通部建筑缓解和协调办公室 (OCMC) 和社区委员会批准,可以是移动拖车。如果使用拖车,则必须经工程师批准,并且承包商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承包商可以在相邻区域内设有设施,这些设施由可上锁的门隔开,但前提是这些设施位于工程师批准的位置。现场办公室应位于施工现场 ½ 英里范围内。距离工作地点半英里以外的现场办事处必须得到建筑主任或助理专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