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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人/我们没有在根据第 97 条提出证书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申请证书的土地上或其附近 400 米范围内,根据《2000 年规划和发展法》(经修订)第 97(2)(b) 条规定,没有进行过任何包含 4 栋或更少房屋或面积为 0.1 公顷或更少的土地上的住房的开发项目,或者没有获得进行此类开发的许可(但 2001 年 11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任何此类开发项目或已获得的许可不予考虑),本人/我们没有在根据第 97 条提出证书申请之日前 5 年内,与任何人共同行动,也没有任何人在申请证书的土地上或其附近 400 米范围内,进行过任何包含 4 栋或更少房屋或面积为 0.1 公顷或更少的土地上的住房的开发项目。距离其仅 4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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