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纽黑文安装的某些可再生能源设施免征财产税,并允许其他城市选择减免这些相同类型设施的税款。对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装的设施,必须享受此项免税(见下文)。CGS § 12-81(57)(B) 。法律免征某些为商业或工业目的发电或取代能源而安装的 I 类可再生能源的财产税。该系统必须 (1)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装;(2) 铭牌(即发电)容量不超过其位置的负荷;并且 (3) 安装在人口在 125,000 至 135,000 之间的贫困城市(即纽黑文)。CGS § 12-81(57)(C) 。该法律允许其他市政当局对某些 I 类可再生能源进行减免,这些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或替代能源,最高减免 100% 的房产税。